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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醉驾入刑十年成罪之“最”
2021-02-25 10:49: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我是因为喝酒了不能开车才找代驾,哪想到代驾也酒驾,太奇葩了。”当警察找到车主陈先生时,他一时难以置信。当天晚上,陈先生让代驾张某先送他去吃点夜宵,然后依次把他几个朋友送回家,最后再去接他。没想到,张某在代驾前已经在饭店、KTV门口、便利店等处喝了三次酒。最终,张某在去接陈先生的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mg/100ml。2021年2月2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对张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回顾过去的十年,危险驾驶罪已稳居吴江刑案“第一罪”,如何走出当前醉驾越禁越多的怪圈,值得深入研究。

  醉驾案件十年“节节高”稳居头榜

  2020年,吴江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903件,案件量超第二位的盗窃罪近二倍。据统计,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吴江检察机关已办理危险驾驶案4515起4537人。2012年,该院共办理危险驾驶案179件以来,案件曾逐年走高趋势。2017年达到796人,超过盗窃罪一跃成为第一大罪名,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9.7%。2020年,更是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39%,高居榜首。从2017年开始,危险驾驶案一直位列该院全部刑事案件第一位。

  而且,近年来年轻男子醉驾增幅较快。2018年至2020年,18至25岁年轻男子醉驾人数分别为19人、34人和65人,连续两年增幅达79%左右。如24岁的林某9时许即在租房内与朋友饮用自制的白酒,明知肯定是酒驾仍开车出行,下午3时许与他人发生碰擦后逃逸,被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3mg/100ml,于2020年6月18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总体呈三大特征出现碰瓷酒驾现象

  “通过分析数据,危险驾驶案件的发案月份呈一定集中性,主要在春节前后和夏季(6至9月),案件量占总数的38%;另一个是犯罪主体虽然跨度较大,最小的17岁,最大的已71岁,但以25岁至50岁的中青年人群为主,占比达到78%,而女性仅为65人,占1.8%。此外,还有个特点是涉罪人员中无业人员、打工者和个体户占78.8%。”吴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长期办理醉驾案件的检察官胡观瑞表示。

  从案发原因看,主动查获的比例较高。在吴江所有案件中交警主动查获发现占60%,交通事故报警查获占28%,而交警拦查频率最高的主城区,以及经济发达、车辆众多镇区占案件总量的44%。有意思的是,几乎所有被查到的人都说自己是第一次喝酒开车。涉案人员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但往往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有的认为只是短距离行驶,有的认为半夜不会有警察查酒驾,甚至还有的根本无所谓。如已喝了半斤多白酒的刘某接到朋友电话,欲出门时遭姑姑劝阻并被收走钥匙,她却趁其不备找出备用钥匙离去,结果被夜查的交警查获。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在酒吧、KTV、餐饮密集区盯梢醉驾人员碰瓷敲诈的案件,甚至出现内外勾结现象。如2020年8月,葛某与饭店经营者赵某合谋对在店内饮酒的顾客碰瓷敲诈,非法获利15000元,后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降低醉驾发生率须综合施策

  从醉驾入刑十年来基层的司法实践来看,危险驾驶入罪后案件量不断攀升、高位运行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胡观瑞建议立法层面可以考虑改变单纯以酒精含量为标准的入罪条件,适当将是否造成事故或伤害结果、有无因酒驾受过处罚等能反映行为危害性或主观恶性的情节作为入罪条件综合考虑,对不具备危害性情节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罪或者不起诉处理,灵活运用非监禁刑、禁止令等处罚形式。

  在执行上应因地制宜,不留死角。除常规执法外,可借助苏州地区的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指挥平台,切实发挥网格化模式责任包干、反应迅速、机动灵活的特点,进一步配齐配强力量,积极开展常态化巡查,增加对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努力压缩违法行为人醉驾滋生空间。

  另外,在方法上也应多管齐下,打“组合拳”。应将中青年群体列为重点宣传人员,饭店、酒吧、KTV等餐饮消费场所为重点场所,借助司法机关和融媒体宣传矩阵,积极运用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形成更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可要求各类消费娱乐场所必须尽到劝止酒驾的提醒责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主动告知代驾服务等信息。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代驾等相关产业的配套扶持政策,鼓励餐饮单位主动入驻代驾平台,切实减少因等候代驾时间过长或无法叫到代驾而自行驾车的现象。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