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优势。然而,透过案例发现,消费金融呈现全网泛滥现象,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问题突出,异化成为提款机,无实物交易,无场景依托,进而无法掌控客户端,成为犯罪的手段和对象。
一、非金融平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突出。非金融平台通过推送链接、设置广告等方式将用户引入到消费金融平台,或在平台设置贷款、红包等金融功能,超范围宣传、经营与平台应用介绍无关的金融项目。如该院办理的张某诈骗案和徐某诈骗案中,京东金融、国美易卡、美图秀秀、美团等十余家公司和平台均超范围经营分期贷款业务,其中美图秀秀、美团等APP还设置了红包功能变相经营金融项目。
二、部分消费金融异化成为“提款机”,无实物交易,无场景依托。消费金融必须以消费为基石,贷款的基础必须建立在消费之上,如果抛却这一原则,在监管流于形式或者根本不予监管的模式下,消费金融只能错位演化为中间环节和客户端的网贷平台。许多平台对用户的交易行为不予审核或审核流于表面,用户可以假借任何名义套取现金,损害金融管理秩序。如该院办理的张某诈骗案中,手机销售商户与相关网贷平台(包括APP、网贷平台、银行)达成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以买手机、空调等消费品为名,待相关人需要办理手机分期业务时,由门店通知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审核后发放贷款,表面上是消费分期,实际上门店帮助贷款人实现套现目的,消费只是幌子,消费金融平台异化为P2P平台。
三、征信管控缺位,犯罪成本较低。消费金融平台客户端使用者身份、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易导致平台成为失信人的诈骗对象,而用户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消费金融平台上的消费行为目前还未计入征信系统,通过更换手机号、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极易逃过监管,犯罪成本较低。如该院办理的张某诈骗案中,张某在客户端套现后,通过更换号码等方式拒绝还款。在另一起徐某诈骗中,徐某欺骗被害人在美团、美图秀秀等平台贷款,以无需还款为由骗其转账。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告知义务。网络平台和所属公司经营消费金融项目,须在用户实施软件下载、登录和操作贷款操作时,以醒目方式告知涉及的权利义务,落实人脸识别和身份识别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客户的知情权。二是应加强监管,督促消费金融依法经营。网络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协调配合,查处非金融平台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问题,规范消费金融无实物交易、无场景依托的违规贷款行为。三是依法办案,强化司法保障。司法机关要准确区分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保障。依法打击名为消费实为套现的情况,保障消费金融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