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类案分析】基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路径探析 ——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为例
2020-11-16 10:51: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近年来,吴江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改善营商法治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本文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实践为出发点,回顾了近年来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主要成效,指出了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作用的主要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是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对优质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吸引投资、筑牢市场信心的题中之义,也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推进法治建设的天然使命。近年来,吴江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为工作着力点,做好检察制度机制的供给侧改革,争当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地方经济建设的护航者,确保检察职能的履行更积极、更精准、更有效,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坚持对涉企人员慎捕慎诉,营造安全稳定营商环境

  注重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对企业财物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涉企案企业家、高管、技术核心骨干等人员坚持少捕慎诉。2017年以来在涉企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企业家38人,不起诉70人。如在办理姚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系苏州行业骨干企业,姚某被羁押后已陷入停产困境和36名职工面临失业风险的现状,根据认罪认罚态度和案件办理实效,依法作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确保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生产,被推荐为全国检察机关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性案例。同时,主动融入国家战略,抓住示范区建设契机,结合社区服刑民营企业家“请假难”现状,率先在示范区内探索社区矫正一体化协作,并推动长三角四省市统一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三地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会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工作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累计已有49名社区矫正人员因开发新设备、商洽业务、指导发明专利等实际需要,请假外出,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吴江一名生产防护用品的社区矫正人员还主动捐赠20万只口罩,并向当地政府持续平价供应防疫物资。

  (二)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惩治破坏营商环境各类犯罪

  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结合,紧盯黑恶势力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各类手段,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的犯罪,积极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对各类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以法治手段坚决打击各种侵犯市场主体产权犯罪,并结合办案向企业发放检察建议封堵管理漏洞。2018年以来累计起诉通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09件182人,如起诉的一起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物案涉案金额高达4800余万元。同时,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注重多种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发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8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1件,不断提高监督质量,确保监督效果。此外,探索建立外地司法机关不当办案线索移送机制,吴江企业认为外地司法机关存在不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提供法律支持。

  (三)强化服务企业力度,助力释放创新发展活力

  围绕吴江民企特色,更新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八项举措”,在丝绸纺织、光电缆、电梯制造等领域通过优化司法办案、精准服务保障,切实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得到实惠,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企业提供“顾问式”法律服务,抽调业务骨干,问需问难问策,开展企业法律问题门诊。针对企业提供的法律咨询、犯罪预防、刑事合规等问题,承诺七日内答复,2018年至今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1500余次。疫情期间还编发《企业战“疫”检答30问》,向全区企业、行业协会、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发放1000余份,解答好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动力续航。做优做亮“苏州最舒心、党建最暖心”红色营商服务品牌。联合区法院、金融办出台《苏州市吴江区落实“六稳六保”府院联动执行协作协议》,成立联动专班,通过暂时性采取替代执行措施、暂缓信用惩戒、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六项机制,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前联合区法院办理相关案件1件,通过暂时性采取替代执行措施,为企业法人解冻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固定资产,确保企业资金正常运转。。

  二、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界限尚有模糊,罪名准确界定上存在难度

  实践中,部分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许多案件在未调查清楚前往往都会以民商事纠纷的形式呈现。特别是,一些案件行为方式隐蔽,作案手法多样,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未查清事实之前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好把握,不同办案部门、不同办案人员之间也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各类新经济业态也发展迅猛,新经济模式的创新性和复杂性有别于以往,基层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会遭遇法律模糊地带,如何把握罪与非罪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如何在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的同时,能够鼓励民营企业探索创新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是当前需要亟待破解的难题。如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可能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较为模糊,其与民间借贷法律甄别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难题,类似的困扰容易造成一些创新者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因担心遭受刑事追诉而不愿涉足。

  (二)办案措施较为单一,司法保障力度仍需提升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集中在发票类、诈骗、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侵犯知识产权等少数类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检察机关在打击阻碍优化营商环境的犯罪时具有片面性,且在涉企知识产权案件中还存在举证难度大、诉讼周期长、办案效率不高、赔偿数额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一方面,对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案件类型打击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食品药品类案件、影响投资质量的生态环境类案件等案件。另一方面,在审查逮捕涉企案件过程中有时仅考虑是否构成犯罪,较少考虑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有的在批捕后没有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导致犯罪嫌疑人一直羁押到审判阶段。而且,办案过程中存在未能严格区分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当事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等情形,有时存在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此外,不少民营企业的运行主要依靠企业家个人组织推动,很多业务谈判、签约大都需要其本人亲自完成。涉案民营企业家在看守所羁押或在社区服刑期间如何减少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也是一个课题,否则企业的正常运作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办案机制有待完善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需要依托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从当前来看,检察机关虽与工商联、公安、法院等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形成了一定的联系沟通机制,但是在常态化、深层次化上还存在不足,相关工作举措尚在探索与试验阶段,对于具体联动协调方式、协作内容以及相关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未能为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企业的市场活动提供助益。

  相关办案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尚未充分考虑办案行为可能对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对如何以最小干预实现刑事司法目的和效果还需准确把握。比如,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尚需要预判,对处于关键岗位、可能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企业家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推进案件程序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公益诉讼等工作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尤其影响营商环境的刑事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和专业性,如何在考虑这类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既能够惩罚犯罪,又能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各方主体权益的平等保护,仍需进一步探索。

  三、精准发力、基层检察机关深化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刑事检察工作中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涉及营商环境的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创新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性活动要强调包容和谦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缓的一面。具体来说,一方面,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应分清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产权类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宜以犯罪处理,避免客观归罪,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加大对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追赃挽损,保障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减少损失激发创业创新动力和经济发展活力,并加大对涉黑涉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暴力性犯罪惩治力度。同时,注重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

  而且,要强化各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防止出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民营经济发展、企业平等保护的问题。坚决纠正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违法行为,对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民营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等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情形,依法及时监督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聚焦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

  继续加大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重大食药品监督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探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土地收储、财政补助等领域存在的不规范现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做强公益诉讼职能,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机制,针对污染生态资源环境、侵害群体性消费者权益以及其他新型公益诉讼类案件,从新角度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重点纠正因违法或不当执行,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强化对涉民企虚假诉讼的监督,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民营企业产权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督促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加强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时,要注重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开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供专窗以及奖励机制,激发群众积极性。另外,注重诉前程序即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围绕监督新形势,切实发挥诉前监督效果,并加强后续跟踪监督。

  (三)健全内外联动协调机制,凝聚强大法治合力

  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系统内各机关之间的联系,确保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并且在证据把握标准和诉讼程序上能够及时沟通研判,实现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间的无缝衔接,避免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情形。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的联动,形成常态化联络机制,听取企业的司法需求。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建立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多层次的新型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深化运用调查核实权,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手段与证明标准,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运用监督手段纠正刑事程序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此外,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中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运用中切实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赔偿以及挽回损失的基础上,争取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社会大众高度关注或者影响范围广的案件,在及时发布案件审查信息与注重涉案企业商业名誉保护中寻求平衡,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回应社会舆情,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企业商业名誉。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