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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综合治理让民企内部腐败无机可乘
2022-11-29 10:29: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民营经济发达是吴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优势和特色。据统计,吴江民营企业总数已突破7.7万户,但2020年以来,吴江区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腐败案件84件91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不仅危害企业自身健康发展,也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有效运行。吴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戴飞表示,对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另一方面,需要企业自身完善机制,让腐败无机可乘。

  “硕鼠”蚕食企业利益

  邹某是吴江某汽车部件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已有10余年的从业经历。为了便于工作,公司为每名驾驶员发了一张加油卡,明确不允许为其他车辆加油,但没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邹某在保管、使用公司加油卡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从2019年3月份开始,他就在各个加油站蹲守找前来加油的车主,用公司的加油卡为其加油,并以低于市场价15%收取费用,一年多时间累计获得不法利益16万余元。

  直到2020年12月,公司才发现邹某手上的这张加油卡消费异常:按照车辆的公里数和用油量,根本不可能达到卡内消费金额。经过内部核查,锁定了邹某盗刷的嫌疑,企业负责人报了案。2022年5月31日,邹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公司相应金额。

  吴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薛丽娟介绍,邹某作为被害企业驾驶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司制度漏洞,作案手段较为隐蔽,若不是过于贪心导致油卡消费金额远远超出合理范围,犯罪时间跨度或许将更长。

  内外监督力度不够

  分析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原因,薛丽娟认为,当前民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还有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虽然不少民营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但一些规章制度作用发挥不理想。“简单说,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不够。”而一些如邹某一样的企业人员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缺乏法治观念和道德操守,甚至将实现个人价值理解为纯粹的经济利益,不关心法律如何规定。

  此外,财产刑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少“内鬼”违法所得通常高于违法成本。如吴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职务侵占案中,担任某净水设备公司质检员的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从滤芯生产线上直接搬运、后装车外运等方式,侵占金额近200万元。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金额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为20万至300万元,同等条件下贪污罪显然处罚更重。

  筑牢“不敢腐”堤坝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该如何治理?戴飞认为,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保障作用,聚焦当前企业和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注的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件,积极总结涉民企腐败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帮助被害企业追赃挽损,大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

  此外,应强化源头治理,完善企业合规建设。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等应紧密合作,结合职能优势开展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指导企业完善监管制度,提升企业防范刑事风险能力,并探索推进企业刑事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更加紧密衔接。而民营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设立审计和监察队伍等途径,强化内部监管和权力制衡,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还可以探索建立从业禁止“黑名单”,将民企员工从业状况纳入统一社会信用平台,约定劳动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努力从源头构筑民企员工“不敢腐”的堤坝。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