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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孙某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省院公告)
2023-08-29 09:49: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我院一则案例近日,省院发布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评选情况的通报》,此次典型案例共5件,集中反映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护薪”行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院报送的“孙某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入选。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补充侦查 自行侦查 从严惩处 追赃挽损

  【要旨】

  行为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拒不支付,并有逃匿等严重情形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对被拖欠工资工人人数、具体拖欠金额以及行为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等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补强相关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办理此类案件中,应注重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及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对行为人另有其他债务需偿还的,可通过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优先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

  【基本案情】

  孙某强,男,1966年10月25日生,原系苏州市吴江区某铝型材厂(以下简称铝型材厂)、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2月至7月期间,孙某强作为铝型材厂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工作期间拖欠两公司5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于2021年8月12日向铝型材厂、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孙某强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逃匿至浙江省南浔市。

  另查明,孙某强以铝型材厂需要资金为由,非法吸收80余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850余万元,还本付息人民币279万余元。

  2021年9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局将孙某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孙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某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孙某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行使批准逮捕权,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年底,被欠薪人数较多,孙某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鉴于其涉嫌两罪,具有逃跑可能,社会危险性较大,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针对孙某强公司账户65万余元资金已被苏州某银行划转的情况,为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与该行协商,表明涉案的被害人数较多,公共利益亟需维护,共同协调该行将该笔款项返还至孙某强公司账户,以便向被害人及时发放被拖欠的工资。该行最终同意返还该笔65万元。

  2.引导侦查,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和拖欠工资数额,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下,公安机关联系相关被害人,补充被害人陈述、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后,最终核实到孙某强两公司拖欠5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经补充侦查,精准查明案件事实,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

  3.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孙某强两公司与其本人财产存在混同情况,可能影响犯罪主体认定。检察机关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走访两公司,询问公司会计、厂长等人员,调取公司账册,进一步核实公司财务情况,查明孙某强个人账户与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包括铝型材厂之间的资金往来有记录,个人与公司的财务存在混同情况,但是款项转进转出均由孙某强个人指定、指挥,工资发放也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后予以发放,故犯罪主体应系孙某强本人。

  4.释法说理,从严惩处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期间,孙某强拒不认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针对孙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去外地催讨债务、企业账户资金被银行划扣等辩解,公诉人当庭详细举证多名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欠款明细等证据,证实该案无证据证明孙某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工人工资事宜,孙某强在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抵押设备、更换手机联系方式、逃匿至外地等方式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恶意欠薪严重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行为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主管部门督促仍不支付,甚至采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义务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被刑事立案后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态度恶劣,对其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毫无悔改之意,拒不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积极引导侦查、自行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办案中,被害人人数和具体拖欠工资金额,以及犯罪主体等事实的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必要时可自行进行侦查,以补强相关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行为人与其经营的公司财产混同,工人工资等支出均由行为人个人决定的,应认定为其个人犯罪。针对行为人否认具犯罪主观故意等辩解,检察机关应结合被拖欠工人证言、主管部门督促支付工资的书证以及行为人恶意逃匿失联等主客观证据,锁定其主观故意,有力指控犯罪,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3.坚持能动履职,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应注重追赃挽损工作,及时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财产。对行为人或企业因拖欠贷款等原因,另有其他债务需要偿还的,检察机关应主动与银行等债权人沟通协调,依法优先保障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