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执行监督被执行人权益保障 保基本民生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吴江市监案字〔2019〕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某商标侵权和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各罚款50000元,共计罚款100000元。因朱某某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4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9行审2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100000元罚款及自2019年8月28日起每日按1000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3月9日,因朱某某未履行(2019)苏0509行审23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919.18元,扣除1400元执行费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执恢329号执行裁定:终结吴江市监案字〔2019〕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过程】
线索发现。2020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朱某某因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朱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作出的(2020)苏0509执恢329号行政裁定书,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朱某某称其于2019年4月1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特申请将医疗报销费用返回本人。
调查核实。根据被执行人朱某某反映的情况,吴江区检察院及时通过查阅医疗记录、核查村委会证明、调取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如下事实:
1.通过查阅朱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的入院记录、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清单以及朱某某妻子刘某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影像诊断报告书等医疗记录,核实朱某某曾因“顽固性功能性便秘、继发性巨结肠”于2018年10月18日进行全结肠切除、回肠直肠侧侧吻合、保护性末端回肠造口术,于2019年4月18日进行回肠造口术回纳、经肛结直肠吻合口扩张成形术;朱某某妻子刘某某曾于2020年3月25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影像诊断,诊断出有子宫术后改变等症状,需进一步就医治疗。
2.通过核查山东省郯城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获悉朱某某因患病于2019年4月、7月在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花费30多万元,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本人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极为困难。
3.通过调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账号:6217994730010422719),查明朱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报销医药费19106.90元,又于2020年4月17日被法院扣划执行款13319.18元,账户余额为22.81元。
监督意见。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13919.18元的银行存款实为朱某某手术后的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考虑到朱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后续就医治疗的基本生存需要以及此朱某某因患病影响劳动的现实情况,该笔存款应认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吴江区人民法院将扣划的款项发还被执行人朱某某,保障被执行人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的基本需要。同时,建议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对身患重大疾病的被执行人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落实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监督结果。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后,获悉了被执行人朱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的身体状况。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也为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内容,会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13919.18元案款退付至被执行人朱某某账户,纠正了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医疗费用强制执行的不妥做法。
【典型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做好“保基本民生”工作。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同时,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发展的主要载体,要把司法为民当作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细节上。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做好“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扶贫是最直接的民生,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工作过程中,尤其是开展监督活动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案件当人事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等情况,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保障贫困当事人的合情合理需求。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做好“保民生、促三农”工作。重视和改善农村民生是“保基本民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检察机关要想将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重视农民群体利益,支持农民群体合法合理维权,这是检察环节做好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体现检察为民的本质要求。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执行活动过程中,要学习借鉴新时期“枫桥经验”,提高矛盾防范与化解能力。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当前社会矛盾复杂程度加深,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对各类矛盾风险发现、防范、化解、管控能力。在监督行政执行活动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要注意学习借鉴新时期的“枫桥经验”:第一,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基层百姓来说,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着力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防止隐患矛盾的酝酿升级。第二,注意工作方法,“刚”“柔”并济。基层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执行活动过程中,既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力,做到“刚”性监督;又要坚守道德的底线进行利益衡量,实现“柔”性服务。第三,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助力。要想实现“刚”“柔”并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也要会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单位,共同疏导人民群众不满情绪,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合理化、人性化执行,落实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平衡执行当事人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但过度的执行措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形成执行的负面效应,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在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作用,督促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但并未对“生活必需费用”进行具体解释,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明确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应当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医疗费用强制执行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既不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应有之义,也不利于执行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合理化、人性化执行,在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