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院发布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农业现代化典型案例评选情况的通报》,此次典型案例共8件,集中反映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依法能动履职,扛起检察职责,助力江苏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列。
我院报送的“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成功入选。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改变农用地用途 自行补充侦查 督促整改
【要旨】
行为人未经批准,通过非法填埋等方式改变农用地用途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加强与侦查机关、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协作,准确认定农用地性质。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政机关查处过程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办案中应注重同步审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督促行为人进行整改,对于行为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恢复的,检察机关可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3月生,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叶建村36组虾池承包人。
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叶建村36组签订合同,承包该小组虾池。后周某某于2019年1月1日与叶建村36组协议续租至2034年1月1日。2017年3月20日,周某某承包的虾池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在该农用地采用填埋砖块、渣土等方式建造堆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2021年9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要求周某某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周某某将堆场内部分砖块、渣土等物搬走,但未恢复原状。苏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结合现场勘验、调查等情况,认定截止2021年11月25日,周某某占用地块15.67亩,涉及农用地14.7亩,其中基本农田14.67亩,种养条件已严重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侦查
2021年12月9日,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给公安机关。2021年12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应公安机关邀请,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周某某承包虾池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的情况、其本人对该情况是否知悉以及周某某非法填埋行为造成的损害等进行侦查取证。
(二)审查起诉
2022年7月6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对所承包的虾池是否为基本农田不明知,且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求整改后,已将鱼塘恢复原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针对这一情况,吴江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走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取周某某非法填埋虾池照片、其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整改资料以及农用地功能恢复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了解到周某某非法填埋行为已严重损毁其承包虾池的农用地功能,虽然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立案后,经三次通知整改,才采取了一定措施,部分恢复了虾池功能。该虾池所在镇政府花费83余万元,委托第三方继续进行整改,进一步恢复农用地功能。二是会同公安机关实地查看周某某占用鱼塘的具体位置,与永久基本农田公示牌的距离,走访当地村委会负责人,了解到周某某填埋虾池之初,村干部曾多次阻止其施工,并告知擅自填埋是违法行为,并举例附近村民因违法占地被处罚。三是促使周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镇政府进一步做好农用地功能恢复工作。在前期审查及现场调查走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对其已恢复虾池原状,且对该虾池系基本农田不明知的辩解不成立,依法认定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其详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及时配合镇政府恢复虾池原状。后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筹集资金支付了镇政府支出的进一步整改费用。
2022年9月6日,吴江区检察院以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2年10月21日,根据污染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周某某占用农用地面积不大,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宣告缓刑,周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指出,周某某在村干部多次阻止下仍然使用建筑渣土填埋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鱼塘,且在行政执法部门多次要求整改后仅恢复部分非法填满虾池农用地功能,但在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后,周某某积极配合当地镇政府做好进一步整改恢复工作,并主动支付相关费用83万余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2023年2月10日,姑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周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基本农田的认定
【指导意义】
(一)被确定为基本农田的鱼虾养殖水塘等属于农用地,行为人非法填埋改变用途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处罚。农用地不限于农业种植类土地,渔业养殖类池塘依法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的也属于农用地。检察机关应当以规划土地种类作为土地性质的依据,依法收集土地规划类文件,并通过多方求证国土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机关,综合认定农用地具体属性。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通过填埋砖块、渣土等方式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损毁农用地功能,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能及时回复原状,构成犯罪的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准确认定基本农田,确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在依法查处涉耕地等破坏资源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地块性质、行为人主观明知等问题,引导侦查机关重点侦查取证。案件办理中,应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全面、客观收集案件关于行为人主观明知、耕地面积、被毁坏程度等方面的证据。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时,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过程、改变土地目的和方式、当地宣传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予以综合认定。
(三)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自然资源类案件,应同步审查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无受损,督促行为人及时整改。在办理破坏自然资源类刑事案件时,应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同步审查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无受损,及时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并督促行为人及时进行整改。行为人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得到有效恢复的,检察机关可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