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53年出生,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振泰小区34幢305室。
2021年4月5日至同年5月期间,沈某某分别在4月17日16时许、5月7日11时许、5月8日11时许,3次从其居住的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某小区三楼家中,从窗户扔下啤酒瓶。其中,5月8日沈某某扔下的啤酒瓶砸落于行人身边。经居民报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当日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沈某某立案侦查。
【听证员听证情况】
1.听证启动过程。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沈某某高空抛物案,经审查发现,沈某某抛掷啤酒瓶的地点在三楼窗口,位置相对较低,虽有多次抛物行为,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沈某某本人也真诚认罪悔罪。该院遂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等,对该案起诉必要性进行公开听证,一方面听取听证员和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了解社会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借助案件公开听证,加强以案释法,对高空抛物罪这一新类型犯罪做好普法工作。经多次与侦查机关及沈某某所住社区沟通,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5月18日在本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案件是否提起公诉进行公开审查,并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各1人参加听证会。
2.听证意见。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沈某某在三楼家中多次抛掷啤酒瓶的案情进行了全面介绍,对高空抛物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沈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希望司法机关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侦查机关代表认为沈某某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好,并自愿认罪,建议检察机关从轻处理。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认为沈某某的行为给小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原谅,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三位人民监督员详细询问了沈某某作案经过,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全面了解案情及沈某某行为造成的后果,经过深入细致评议,一致认为沈某某从其家中窗户向楼下扔酒瓶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鉴于其居住楼层较低,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其本人年龄较大,且认罪认罚,社区工作人员及居民代表已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希望检察机关针对高空抛物等新类型犯罪,加强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3.听证效果。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于2022年6月1日对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经回访社区,吴江区检察院了解到沈某某被宣告相对不起诉后,切实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再未实施过随意抛物等违法行为,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核酸检测等志愿活动,主动服务社区群众,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好评。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创新。贯彻“应听尽听”要求,通过公开听证化解矛盾纠纷,辅助案件办理,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公平正义,促进诉源治理。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在办理此类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对起诉必要性标准尚不明确的,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参加听证,充分发表意见,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开展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面对面了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犯罪的认识,听取意见建议,辅助案件办理;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进行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