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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郑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
2023-06-19 15:15: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盗窃 相对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因生活困难引发的盗窃类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生活困难,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被害单位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3次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33元的火腿、鱼干等物。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另行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处理结果

  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吴江区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情节,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宣布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决定宣布后,郑梅秋及被害单位均未提出异议。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