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无固定职业。
2020年10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号牌为“浙LX39**”的小型轿车载其妻程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看望朋友。当日晚,范某某、程某某与朋友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某饭店吃饭。期间,范某某饮3两左右白酒。当日21时许,程某某驾车载范某某从饭店停车场出发欲返回暂住地浙江省舟山市。程某某驾车沿吴江区花园路行驶时,突发疾病腰痛难忍,无法继续驾驶,范某某见状即将程某某扶至副驾驶位置。因范某某初来吴江,人地两生,见程某某疼痛不已,在无法判断是否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送程某某就近至苏州永鼎医院急诊部。范某某因健康码等问题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医护人员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查获范某某醉酒驾驶。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经检查,程某某突发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调取书证、实地勘察现场、咨询专家意见、回看监控录像等方式对范某某妻子程某某事发时是否确系需紧急送医等情况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查明:1.案发当晚,自吴江返回时系程某某驾车,其确系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发作,疼痛剧烈,无法继续驾车;2.程某某所患属必须立即就医的疾病;3.案发时情况紧急,若采取代驾、打的等方式可能贻误救治,范某某醉酒送程某某所至苏州永鼎医院系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距离约6公里。
吴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认罪认罚、酒精浓度不高、且系因近亲属突发疾病需紧急送医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7月12日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对行为人因近亲属等人突发疾病,需紧急送医,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办案中应结合案发时被送医人病情、嫌疑人醉酒程度及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通过审查病例、检查报告、咨询专家,以及现场勘查行驶路线,确定确属病情紧急、需马上送医,且行为人驾驶路线合理,打的、代驾等替代性措施会延误救治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
2.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应秉持法理情相融原则,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办案中,对确属事出有因、情况紧急等情节的,检察机关应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区别对待,以实现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