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分卖分受贿行贿一起查监检衔接
【要旨】
行为人为获取“买分卖分”代办业务、违规处理交通违法等方面的关照,向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物,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执纪执法司法等重要领域发生的行贿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切断腐败背后的利益链条,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强化监检衔接。对于监察机关未进行立案调查、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后,可以直接追加起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从事驾驶证“买分卖分”代办业务(即帮交通违法行为人联系持有驾驶证人员,采用冒充实际驾驶人的手段,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机动车电子监控违法记录扣分处罚业务)。因处理交通违法按规定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为方便处理未提供行驶证原件的“买分卖分”代办业务,高某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交给卖分人员至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便民服务中心处理交通违法。其间,为顺利开展“买分卖分”代办业务,高某某向在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车辆违法处理业务的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原警务辅助人员戴某某(另案处理)先后13次行贿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以换取戴某某在办理车辆违法处理时对实际违法人(即买分人员)与办理人(即卖分人员)是否一致不加甄别。至2021年4月8日案发,公安机关从高某某处查获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共计49本。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2021年5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批准逮捕。5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以下几点继续侦查:一是查清伪造行驶证的具体数量。逐一排查交警部门处理异地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涉嫌使用伪造行驶证的记录,寻找并询问行驶证所有人、驾驶人。二是查明高某某的违法所得。调取其从买分车主处获取钱款以及其支付给卖分人员钱款的交易记录,计算其实际获利金额。三是详细了解高某某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对于审查逮捕期间发现的高某某涉嫌行贿、戴某某涉嫌受贿的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依法移送苏州市吴江区监察委员会处理。
(二)审查起诉
2021年7月1日,吴江区监察委员会以戴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7月14日,吴江区公安局以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审查起诉。
吴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某除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外,其向戴某某行贿财物的行为还涉嫌行贿罪。一是高某某行贿的对象戴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意见,戴某某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高某某给予戴某某财物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对于违法人员提供的资料信息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结合《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信息照片与机动车驾驶人现场照片比对辨别。而高某某为了“买分卖分”业务,让戴某某违反上述规定,不严格查验处理违法人员和材料的真实性,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高某某多次行贿且严重扰乱正常的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高某某先后13次向戴某某行贿,虽然行贿数额总计7万余元,但其行贿的目的是了“买分卖分”代办业务不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查处,使交通违法行为人并未真正接受违法处理,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违法处理工作。
因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行贿罪,二罪分属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侦查、调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已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监察机关尚未对其涉嫌行贿犯罪事实立案调查,且对应的受贿事实已经调查结束并已另案处理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为保证诉讼顺利,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与吴江区监察委员会多次沟通,并制发书面征求意见函,拟就行贿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并提起公诉。2021年10月9日,吴江区监察委员会回函同意就高某某涉嫌行贿罪的事实一并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予以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高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2日,吴江区检察院以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2日,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高某某自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通过真正的照片制作,内容真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主动交代了行贿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大量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已查实49本伪造行驶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已达情节严重标准,综合其犯罪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已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得到体现。
(四)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3日,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某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参考意义】
(一)“买分卖分”行为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所获取的利益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交通违法记分制,主要目的是教育和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守法通行。“买分卖分”的行为帮助违法车主逃避交通法律处罚,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及交通管理积分制度,损害公安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行为人给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获取“买分卖分”代办业务、违规处理违法等方面的关照,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利益链。行贿人竭力腐蚀、精准“围猎”,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重要诱因。长期以来,“重查受贿者、轻查行贿者”导致行贿人犯罪成本过低,难以对行贿犯罪形成有效震慑。检察机关要转变工作理念,坚决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坚决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在执纪执法司法等重要领域发生的行贿案件,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会损害执法公平和法治权威,即使行贿数额较小,检察机关也应依法追诉,从严惩处。
(三)强化监检衔接,提升办案质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注重把握监检衔接工作基本原则,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案件移送、案件协商、案件论证等方面的沟通、配合,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性监检关系,凝聚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或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未进行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在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后,可以直接追加起诉,提升职务犯罪办理质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