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初至同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闵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陈某某通过“微信”应用程序创建通讯群,组织人员赌博(以下简称赌博群),由陈某某、韩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入群及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由何某负责发送赌博网站链接、购买赌博房间房卡、结算赌资、抽取“水钱”及记账,由闵某某负责记账,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该赌博群内成员詹某某、冯某某、贾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博网站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向每局赌博的“大赢家”抽取所赢赌资的10%作为“水钱”,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未追缴)。其间,何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600余元;剩余抽头渔利款由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平分。
2020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22日期间,上述赌博群内成员被告人崔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应用程序创建通讯群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招揽、介绍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加入该赌博群并以上述形式进行赌博。其间,该赌博群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崔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700余元。
2020年6月27日及28日,被告人何某、韩某某先后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崔某、闵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3日、4日及6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何某、崔某、闵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9月2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将陈某某、韩某某、何某、崔某、闵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在加入陈某某、韩某某等人创建的赌博微信群后除自己参与赌博外,还帮助招揽、介绍参赌人员加入该赌博群进行赌博,并从群主陈某某处获取抽头渔利分成。同年11月3日,检察官在讯问崔某过程中,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由于崔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委托辩护人,检察官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崔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
在具结过程中,检察官将拟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告知崔某后,其对自己招揽入群的参赌人员数量、抽头渔利总额及其个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均提出了异议,并认为不应按照该赌博群的抽头渔利总额来对其进行量刑。为更好地促使崔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主动向崔某开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参赌人员证言等证据,告知崔某检察机关认定其招揽入群的参赌人员数量、其参与期间该赌博群的抽头渔利总额以及其个人非法获利数额的理由和依据。并结合其具有的坦白、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明。但由于崔某对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一时无法接受,其并未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次日,崔某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到检察机关进行了阅卷,辩护人在阅卷后向崔某进行阐释认为检察机关在其认罪认罚基础上给出的量刑建议具有很大的从宽幅度。崔某便主动联系检察机关,表示真心愿意认罪认罚。后检察官在崔某辩护人的见证下,对其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崔某同意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由于其经营美容美发店,需要时间对店铺的经营活动进行妥善安排,希望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检察官也充分保障了崔某在认罪认罚时的程序选择权,并继续维持崔超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其有机会在该案审理之前,将自身的经营活动安排好。崔某在真心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主动开示证据,将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进行展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详细释明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一列明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幅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实在在地看到认罪认罚的“益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自愿、理性认罪认罚,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具结书内容的认可度、接受度。同时对认罪认罚具结协商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规范透明的司法作风,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虑,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用尽用,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