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采用谎称可以通过检察院关系,帮助被害人白塞北疏通以达到判处缓刑的目的为由,利用其微信小号制造虚假的其与检察官微信聊天记录获取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白塞北人民币3600元及香烟等物。
案件特点及相应工作情况:
因本案涉及到以请托检察官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特殊情况,在受案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调取被告人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核查其供述的检察官是否系本院工作人员,案件是否存在违反 “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违法情况。经核查,该微信账号确不属于本院工作人员,被告人朱建良也供述该微信账号是其本人小号,排除了检察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并为指控诈骗罪收集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