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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姚志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09-11 14:29: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姚志某伙同他人,由其所经营的吴江侨华建筑材料厂生产假冒的防水卷材并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涉嫌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6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9月7日,吴江区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姚志某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移送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18年9月13日,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7日,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姚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

  二、检察机关审查情况

  2018年11月12日,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姚志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志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2018年11月12日,吴江区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姚志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并于第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共同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幅度高,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能仅仅是打击犯罪,在依法办案、追诉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本案犯罪嫌疑人所经营的企业是防水建筑行业重点生产单位,吸纳就业,增加税收,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姚志某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所经营的企业主要生产产值来自于正常合法经营,违法经营所得在企业营收所得中所占比例较小,若其被长期羁押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对职工保护、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将造成不良影响。吴江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维护民营经济发展理念为指导,从更为全面的视角审查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检察监督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