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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周某某故意杀人案(省院公告案例)
2022-05-27 14:05: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故意杀人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能动司法

  【要旨】

  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要从行为是否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是否客观存在、是否系被害人主动实施、是否引发被告人犯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6月生,务工人员。

  被害人杨某,女,系周某某之妻,务工人员,殁年48周岁。

  被害人杨某在丈夫死亡后,带领两名未成年子女,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7年起,周某某发现妻子杨某与同一名男性多次有暧昧举止,怀疑杨某出轨,但杨某均予以否认。2018年8月25日晚,周某某在家中再次因为此事与杨某发生争吵。后周某某趁杨某不备,持菜刀连续砍击杨某头部,致杨某受伤失去知觉。周某某见状产生悔意,主动报案,杨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周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由于伤情无好转、住院费用较高,2018年10月2日杨某子女将杨某从医院接回家中照料。2019年1月22日杨某在安徽家中死亡。

  经鉴定,杨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5月24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判决后,周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围绕焦点引导侦查,查明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害人死亡与案发间隔5个月之久,且家属有主动放弃医疗的行为。因此围绕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四方面证据:一是调取被害人就诊资料,损伤程度鉴定,了解受伤当时的身体状况;二是了解家属放弃医疗的原因,回家后的医疗、看护情况;三是排查被害人从出院至死亡三个多月时间内,有无受到二次伤害;四是寻找专家证人、司法鉴定人员,咨询“放弃医疗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影响”。补充的证据证实:一是被告人的暴力行为直接置被害人于危险境地。就诊记录显示,被害人入院后颅脑重伤并持续昏迷,一直未曾清醒,说明该伤害行为已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足以致人死亡。二是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系经济客观不能。被害人入院治疗30余天,已花费八万余元,仍无明显好转,需持续在ICU病房救治。被害人家属经济条件一般,面对沉重的经济压力与渺茫的救治前景,选择放弃治疗,未违背伦常,不能过于苛责。三是被害人回家后一直由家人精心照顾,未受到二次伤害。四是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根本死因为颅脑损伤。综上,介入因素并非异常,被告人暴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围绕动机全面审查,查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周某某辩称系怀疑杨某出轨引发争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结婚证、询问出轨对象及知情人、提取手机电子数据等,全面查清被害人有无婚内出轨。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达2年之久,明显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严重违背了伦理道德。虽然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并无明确证据证实被害人出轨,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某的怀疑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符合常情。如看到被害人在独居男性房间内洗澡后不着内衣等,并非无端猜测,客观事实也印证了周某某的怀疑。案发当天,被告人因再次看到被害人与同名男性有暧昧举止,而被害人否认并言语辱骂被告人,引发争吵,继而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的行为诱发、加剧了被告人犯意,因此,可以认定为被害人存在过错。

  (三)围绕矛盾能动司法,促成和解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所有工资均交于被害人支付家庭开支,因此名下无可支配财产,无力赔偿。被害人父母已去世,直系亲属仅剩被害人与前夫所生两名子女。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近10年,共同抚育两名子女长大成人,被告人与这两名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以往关系融洽,有调解的感情基础;被害人背叛婚姻,有错在先,有矛盾化解的基础。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联系被告人亲属,从法理、情理、伦理方面,劝说他们代为赔偿。另一方面联系被害人子女,释法说理,用以往被告人对家庭的经济、感情付出打动他们。最终双方签署赔偿协议,被害人子女出具了谅解书。综合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从宽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实现了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