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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某、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11-28 14:56: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使用电脑软件伪造“莫干山”牌 防火阻燃板检测报告,安排他人使用油漆、模具在无品牌9厘胶合板上制作假冒“莫干山”注册商标防火阻燃板,销售到苏州市吴江区某建筑工地,货值9万余元。

  案发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假冒防火阻燃板 2000 余张,经检测机构检验,该批防火阻燃板的单体燃烧不符合国家标准。7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给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区检察院于12月28 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于次年2月8日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根据检察意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某某罚款五千元。

  【案例启示】起意假冒、制假售假,从中获益……无论是初犯、偶犯都会受到处罚,案件中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和郑某某的不同处罚方式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形成合力惩治侵权行为。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