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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联合会签抗“疫”办法“十七条” 规范涉疫情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机制
2020-02-18 09:12: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关键期,吴江区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采用“不见面”方式,切实做好疫情时期检察履职工作。2020年2月13日,该院联合吴江区法院、吴江区看守所采用 “三方远程”“视频示证”“电子签章”的新型庭审方式,成功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潘志勇故意伤害一案,当庭对被告人潘志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是“三方远程”,确保“不接触”“不聚集”。刑事案件的审理要求“各方在场”、“当庭质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在当前疫情防控期,刑事案件“面对面”的传统诉讼模式陷入困境,远程视频庭审在合理限度内平衡了各方因素,潘志勇故意伤害一案通过“三方远程”,“隔空”实现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物理隔离和同时在场。

  二是“视频示证”,确保被告人质证权利。潘志勇故意伤害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保留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尤其在举证质证阶段,充分利用三方同步视频的优势,除证据宣读外,还通过系统推送方式进行图片示证、文书示证。三方视频连线,同步问答,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

  三是“电子签章”,确保程序正当。潘志勇故意伤害一案,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要求被告人签字留痕,符合程序正当要求,体现了现代信息技术和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该案是智慧检务、智慧司法的体现,既妥善处理了疫情防控、权利保障、庭审监督的关系,又确保了疫情严峻形势下检察工作不拖、不等、安全、有序开展,也为日后简单案件高效庭审模式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