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某传播公司”)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从其他公司获取了大量歌曲的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胡某某等25人先后以营利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某网络公司、某传播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公司获得授权的歌曲至U盘内,并在网络平台店铺内销售含有侵权歌曲的车载音乐U盘。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多个涉案仓库内扣押含有侵权歌曲的音乐U盘2万余个。
2023年至2025年期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等1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胡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其余7人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
吴江区检察院受邀介入案件后,对系列案件的案情进行了研判,引导公安机关针对U盘的购买和销售价格、网络销售后台数据、买家证人证言、U盘内部歌曲数量及侵权歌曲数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取证,对现场扣押的U盘及时进行分类清点,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查明复制制作人员、辅助人员、销售店员等不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
2023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先后将该系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因胡某某等人的销售记录确有刷单数据,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难以查清,检察机关以侵权复制品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对扣押的U盘进行抽样取证,最终认定系列案件扣押的2万余个U盘均侵犯了被害单位著作权。二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针对基于夫妻关系、受雇帮助销售侵权车载音乐U盘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U盘中音乐大多数有合法授权仅混有少量侵权歌曲的特殊情况,根据人员的分工、地位、参与程度,依法认定为从犯,根据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宽处理。三是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移送审查起诉的25名犯罪嫌疑人中,经详细释法说理、阐明行为的社会危害,延伸调处机制,通过“诉前赔偿+庭前调解”,23人认罪认罚,18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典型意义
(一)积极追赃挽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严重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权益和创作积极性,扰乱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探索促进侵权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
(二)落实宽严相济,分层分类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系列案件过程中,结合被告人过往从业经历、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利益分配等因素,准确认定主从犯,对系列案件中因为音乐授权到期、超出授权范围而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员,在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依法适用不起诉,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加强以案释法,推动源头预防。
识淡薄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台、报纸等平台,广泛宣传售卖盗版U盘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营造良好版权保护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