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引导侦查 诉源治理 检护民生
【要旨】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新类型案件时,可以就类案存在的定性争议、证据标准等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指引。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手机号码及对应验证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电信、互联网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点行业引发违法犯罪的,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背后的网络治理问题,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3年生,手机店经营业主。
秦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经营个体手机店,并加盟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手机卡业务。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秦某某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京东、抖音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后秦某某在向客户提供手机卡办理服务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将非法获取的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多个微信群内供上家进行京东、抖音等网络平台新用户注册,并按照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从中获取报酬,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聚焦案件争议核心,提出类案侦查指引。2021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吴江区公安局)对秦某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针对在微信群内发送他人手机号码和对应验证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较大争议。吴江区公安局于2022年1月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了解,吴江区公安局同期立案侦查了多起手机店经营者、手机卡快递配送员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后出售牟利的案件。针对上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吴江区检察院向吴江区公安局提出类案侦查指引:一是抓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三个构罪要素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二是从“办理移动业务职责”“违法所得”“信息数量”“侵害后果”四方面,结合现有证据分析论证并得出需补强的证据条目。三是考量类案办理需要,明示主体身份、获取手段、情节严重认定等同质性的取证思路,并强调对即时通讯群组、转账记录的提取和分析。
二、提起公诉,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2022年6月2日,吴江区公安局以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吴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是本案所涉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和对应验证码,两者相结合,作用相当于账号、密码组合,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秦保婵在提供服务中接触到客户手机号码,但未经同意收集客户手机号码、并秘密注册账号后收集与服务无关的验证码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且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当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第五条(三)至(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认定,即2500条信息或者违法所得2500元即构成犯罪。三是秦某某系通讯行业从业人员,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虽违法所得相对较少,但其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知程度远高于普通民众,且作案持续时间较长,具有起诉必要性。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秦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2022年8月10日,吴江区检察院以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2年8月16日,吴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秦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类案监督,调查分析行业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吴江区检察院受理多起电信通讯行业内部从业人员向他人出售“手机号码+验证码”从中牟利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被用于注册私人网络平台账号,从而登录众多网络平台账户往往伴有网购、借贷等资格,极易引发财产安全风险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针对电信、互联网行业内多次出现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进行溯源分析,深挖案件背后涉及的信息收集、处理、储存、流转各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于2023年8月18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要求涉案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视电信通讯行业存在的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授权专营门店监管力度、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等方面的不足,从技术管控、风险排查、普法宣传等方面着手,推进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乱象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一)依法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民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系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注册各类网络平台的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公民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用以注册各类网络平台账号,往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对公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检察机关要能动履职,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隐私安全。
(二)督促网络运营者依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作为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单位,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识别精准度高,一旦敏感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使用,轻者滋扰个人生活,重者可能进入黑灰产业链,滋生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不容忽视。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案件背后的网络治理问题,深挖社会治理线索、关联犯罪,发挥刑事检察职能,针对行业问题和漏洞,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提示函等监督方式,推动网络运营者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