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噪声污染防治 以事立案“六长出题 ”
【要旨】
在建的城市高架快速路通车后可能存在的噪声污染
检察机关围绕政府关注、代表委员关心、人民群众关切的噪声污染问题,提请“六长”出题。在开展“检察答题”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动履职,精准发力。针对案件所涉部门多、推进难度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借鉴“万峰湖专案”采取以事立案,以免影响公益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在确定监督对象后,加强检政联动,推动协同履职,共同打造安静优美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江陵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项目西起松陵大桥东侧,东至苏嘉杭高速吴江出口庞东路东侧,里程约6.01千米。项目主路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兼顾一级公路功能)设计,概算总投资约42.3亿,工期36个月,计划2023年10月底高架全线通车。项目路线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主城核心区域,两侧已建或在建小区密集。2023年以来,多名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平台反映,该项目拟在不同小区路段采用不同的声屏障作为隔音措施。若部分路段建立单侧声屏障则不足以满足周边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道路通车后可能存在严重的噪声污染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希望有关单位对声屏障建设方案重新调整。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线索发现。
2023年4月初,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部署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检察院)结合上级院“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要求,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提请“六长”出题。为做好“检察答题”工作,吴江区检察院深入开展噪声污染线索摸排,发现本案线索。
调查核实。接到案件线索后,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调取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江陵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S230至苏嘉杭高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经调查,该工程原计划2018年9月开工建设,2021年9月建成通车。由于国家和省市地方公益类项目实施资金筹措方式变化,项目开工时间推迟至2020年5月,在此期间工程沿线部分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发生改变。而《江陵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S230至苏嘉杭高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2月7日获得批复,建设单位设计双侧全封闭声屏障1918米,单侧全封闭声屏障442米,直立型声屏障2908米,共计造价约1.4亿。截止2023年5月,江陵路快速化改造一期高架桥和江陵大桥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地面道路完成九成,原有声屏障和路灯均完成过半,预计10月建成通车。
鉴于该案涉及职能部门较多,一时之间无法确定监督对象,而延时立案可能导致噪声屏蔽方式调整难度增大、资金耗费更多、公益受损状态持续存在,吴江区检察院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后,基于江陵路快速化改造可能造成的公益受损事实采取以事立案方式进行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噪声污染治理权责分工文件,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吴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相关工作。经研究讨论,吴江区检察院最终确定吴江区交通运输局为本案的监督对象。
监督履职。确定监督对象后,吴江区检察院与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可能造成的公益损害情况,了解当前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吴江区交通运输局表示,综合考虑项目通车后的噪声影响,道路通车前需对原声屏障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但该工程涉及金额较大,调整声屏障建设方案存在难度。
为解决实际问题,吴江区检察院主动协助争取区政府支持。在吴江区检察院的推动下,区政府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江陵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S230至苏嘉杭高速)声屏障调整建设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明确,拟将原建立直立形和单侧声屏障的路段全部改为建立双侧全封闭声屏障。同时,为兼顾沿线路段未来土地开发利用价值,减少通车后加装、改装声屏障可能造成的资金浪费,拟在部分路段增补封闭式声屏障,建安费共计增加约4000万元。
2023年6月8日,吴江区检察院与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就江陵快速路降噪措施落实、施工时间规划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8月15日,为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吴江区检察院前往施工现场实地查看该工程声屏障增补建设情况,并赴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就该项目推进情况开展座谈交流。次日,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向增加的声屏障项目中标单位发送了中标通知书。8月17日,中标单位已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准备,预计10月10日完工。
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吴江区检察院深入剖析当前全区噪声污染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区领导汇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优化。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一项突出问题。针对在建的城市高架快速路通车后可能存在的噪声污染,公共利益有受到重大损害的危险,而职权单位尚未明确的情况,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事立案,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召开圆桌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等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持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以法治力量还“静”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