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伙同他人成立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租赁房屋和仓库设立加工作坊,招募工人。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3月底,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或共同购进膏药贴裸片及外包装,委托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包装,加工成假冒品牌的膏药贴销售。张某甲犯罪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共加工制造、销售假冒膏药贴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张某乙犯罪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共加工制造、销售假冒膏药贴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相继抓获张某甲等6人,并在张某甲、张某乙作坊、仓库等处查获各类假冒膏药贴5万余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提取手机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调取商标注册证和鉴定意见,侦查上下游犯罪产销链,夯实证据体系,根据假药鉴定意见和注册商标证,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和假冒注册商标两罪。结合生产、销售总量和转账记录追加认定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侵权损失,同时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在提起公诉时区分罪责,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
2022年6月和2023年6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70万元,支付公益赔偿款人民币158万元和22.4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结合本案注册商标和假药认定、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依法认定涉案人员构成数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涉案人员较多、分工细致的制销假团伙,充分考虑成员参与程度、犯罪实施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量刑建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办案过程中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开展公益诉讼,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