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饶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2025-04-29 13:23: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11月底,被告人饶某某在明知部分知名品牌系注册商标,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与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预谋,由饶某某在江西省吉安市租赁厂房,安排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摩托车乘员头盔。饶某某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处分别定制价值299万余元的配套摩托车乘员头盔内衬等配件、价值104万余元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花纸和贴有品牌商标的感压标等标识以及价值45万余元的标有上述商标的说明书、布袋、镜片贴等摩托车头盔生产配件、包装辅件。饶某某等人生产出共计956万余元假冒摩托车头盔,并分别发货给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妻梁某某、周某某及其妻刘某某等人,后被朱某某等人销往江苏、山东、湖南等地。

  2022年9月、2024年3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饶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全部罪名和量刑建议,先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饶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除被告人郭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

  2021年,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6.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吴江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以书面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对该起假冒头盔案件进行“产供销”全链条打击,围绕源头追诉、犯罪金额认定、是否伪劣产品等重点问题开展侦查,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提供内衬、商标、说明书人员、经销商等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公安机关先后将该系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窝点,处于制假源头的饶某某、朱某某等人重点打击,提出较重的量刑建议;针对基于夫妻关系或受雇参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人员,根据分工、地位、参与程度,依法认定为从犯,根据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宽处理。二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自行开展补充侦查,通过梳理、核实郭某某、翟某某等多人被扣押手机、电脑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结算单等电子数据和书证,将郭某某等人的经营数额从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62万余元追加为400余万元,获得法院支持。三是做好追赃挽损,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涉案人员银行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及其他非法所得;起诉后,检察机关继续向人民法院提供郭某某名下银行账户66万余元存款线索,开展释法说理,促成6名被告人缴纳罚金126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作为交通护具关乎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流入市场后埋下了交通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通过对核心证据和关键性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打击了假冒头盔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业“乱象”,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回应企业诉求,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移送财产线索等方式,全流程强化追赃挽损工作,确保商标所有人权益得到保障。

  编辑:戚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