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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张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4-07-29 10:40: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伙同他人成立制假、售假犯罪团伙,在广东省广州市租赁房屋和仓库,设立加工作坊,招募工人。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3月底,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或共同从他人处购进膏药贴裸片及外包装,委托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包装,加工成假冒“久光”“禾木”等品牌的膏药贴销售。经查证,张某甲犯罪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共加工制造、销售假冒日本“久光”“吕家传”等膏药贴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张某乙犯罪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共加工制造、销售假冒日本“久光”“禾木”等膏药贴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2021年3月底至6月,公安机关在广东、河南等地,相继抓获张某甲等6人,并在张某甲、张某乙作坊、仓库等处查获各类假冒膏药贴5万余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

  【履职过程】

  2021年3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张某甲等4人提请批准逮捕,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张某甲等4人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及电子交易明细、查明假冒膏药是否属于假药,并全面调查上下游产销链等建议,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体系。

  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江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定性、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查获物品种类繁多,尤其是涉及国内和日本多种品牌注册商标膏药,而且作案时间长,部分下家无法落实。吴江区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商标注册证和假药鉴定意见,并根据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最终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和假冒注册商标两罪,销售金额增加100余万元。二是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区分不同人员罪责。审查过程中,林某某等三名作坊主均辩解受张某甲等人委托加工,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作坊主雇佣工人加工包装膏药,与张某甲等人按件结算,与工人按时结算工资,积极参与制假售假,所获利益较高,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及作用较大,依法认定为主犯,做到罚当其罪。检察机关还结合各行为人地位、作用差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三是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假冒注册商标药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相关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制假售假者付出高额犯罪成本。

  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间,吴江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先后对张某甲等6人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70万元,支付公益赔偿款人民币158万元和22.4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相较于传统制销假犯罪案件,利用线下生产、网络销售形式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证据收集与审查方面要求更高,在侵权商品认定、涉嫌犯罪定性、共同犯罪判断、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结合本案注册商标和假药认定、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依法认定涉案人员构成数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共同犯罪人员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涉案人员较多、分工细致的制销假团伙,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成员参与程度、犯罪实施行为、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量刑建议,实现对各团伙成员处理的罪责刑相适应。

  (三)强化融合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方式之一。侵犯药品知识产权犯罪因受众对象广泛,具有公共性,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中开展公益诉讼,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制售假药的“零容忍”,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全覆盖”。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更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编辑:戚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