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政策解读】苏州检察机关关于醉驾入刑的解读
2019-09-11 14:51: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问: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在刑法中加以明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作为行政犯,自其入刑以来,这类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比居高不下,甚至在一些地方,危险驾驶罪已成为第一犯罪类型,这不得不发人深思。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议》。网络舆情的争议主要集中表现为司法界的“审慎”与社会公众的“从严”。对此如何解释?

  答:醉酒入刑取得的成效和缺陷反思

  (一)醉驾入刑的背景

  醉酒入刑前,对于一般的酒后驾驶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按照还未修改的《道路交通法》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行政拘留。2008年底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不服上诉后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2009年6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同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还发生了杭州胡斌飙车案。一系列的热点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醉驾入刑呼声高涨,当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背景,2009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闻网络发展迅速,特别是微博的发展。2009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醉驾构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对于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驾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一司法解释是以结果作为定罪的重要标准,对危险驾驶这一行为刑法上还是空缺。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醉驾的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刑,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当时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第二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二种危驾情形。至今“毒驾”、“药驾”是否也要入刑,还在争议中。但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危险驾驶突出表现还是醉酒驾车。另外,醉驾入刑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醉酒驾驶的罚款和行政拘留,仅保留了吊销驾驶证、限期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至此,因酒驾被限制人参自由的只有刑法依据,不再有行政措施。

  (二)醉酒入刑后的成效

  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后,在遏制醉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一年,(2011.5.1~2012.4.20),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2013年5月公安部公布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二年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2014年5月公安部对醉驾入刑三年的累计数据又作了公布,累计查处酒驾127.4万起,醉驾22.2万起,同比分别下降18.7%和42.7%。期间最为典型的案件为高晓松案。公安部还有一个统计,自醉驾入刑后,全国因酒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这说明醉驾入刑遏制因酒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方面同样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不仅因为刑事政策,个人认为舆论宣传引导也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

  (三)对醉驾入刑后司法状态的反思

  醉驾入刑已有七年,从公安部公布的全国数据可以看到醉酒入刑的效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量大,诉讼效率不高,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危险驾驶案件9万件,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的10%,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1万件,占当年新收刑事案件的10%。从我院的受理案件数据看,危险驾驶占比更高。2011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2253件2253人,其中2011年90件,2012年420件,2013年360件,2014年318件,2015年332件,2016年378件,2017年355件,除2011年,基本保持平稳,且连续多年位居刑事犯罪第一位。此类案件的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认定少有争议,属于刑事案件中最为简单的一类案件,但是按照刑事诉讼办案流程要求,实际工作量和办理周期并不少。以2017年的案件计算,从案发到法院判决生效,平均时间跨度为116.5天,其中耗时最短的为28天,耗时最长为643天,因嫌疑人离开案发地,公安进行了网上追逃,且案发时该名嫌疑人为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办案程序,另有一件案件案发时间2017年9月11日,截止目前已历时9个多月,因在做精神鉴定中,法院还没有判决。这类案件耗时长的主要原因主受公检法人力限制,由于此类案件大多为取保候审,办案时间比较宽裕,办案部门的案件或工作任务少的时候办案节奏块,反之则慢,特别是近年来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在醉驾案件中出现延长起诉时间或退回补充侦查的现象,主要是缓解办案时间压力。也有小部分原因是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因此会有取保候审转刑事拘留的,甚至网上追逃。还有部分涉案的外来人员,因没有固定住所,又要在犯罪发生地接受讯问等待审判,变相增加了犯罪成本。另外此类案件判决实刑的比例高,也增加了服刑场所的关押量。

  2.入罪门槛低,刑事政策执行难,存在隐形司法不公。危险驾驶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它属于行政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实体构成要件“醉酒驾驶”的认定,取决于刑事程序法对于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根据专业人士估算,常人一纸杯啤酒就达到了酒驾,在查酒驾过程,一旦被查获入罪的概率是非常高的。2017年本市公安查获酒驾数为685件(不含醉驾),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醉驾数355件,构罪数占所有饮酒(含醉驾)三分之一多,如果能够在酒精含量上适当提高入罪门槛,就可以减去不少案件,比如提高到100mg/100ml,以我院2017的数据计算,可以减少56件案件,下降18.73%,而且实践中这类案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节可以做相对不诉处理。近年来根据社会治理需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得到了普遍认可和运用,但是这一政策在醉驾案件中却很难得到充分体现。相对其他刑事案件,醉酒从入罪之日起就受到社会公众关注,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一律立案,凡能提起公诉的

  

  检察机关一律提起公诉,法院在判刑时对缓刑的适用也是严格把控。2014年苏州市检察院出台了《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第九条,危险驾驶案件,符合本指导第二条、第三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1)醉酒驾驶车辆,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10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但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未到达轻微伤的身体损伤程度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在2000以内的。(2)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60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但造成他人的身体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的身体损伤程度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3)因情况紧急未救助他人而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4)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的。该意见不仅出台时间比高法对危险驾驶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早而且也更加直观具体,但是在实践落实中不尽理想,据了解苏州下属基层在醉驾不诉案件酒精含量标准上的把握不尽一致,如果严格按照该意见执行,会有增加相当数量的不诉案件,如果这一数据公布,社会公众定会产生质疑。相比一些交通肇事罪不诉和缓刑的标准显得要松。个人认为与其有一定量的案件符合不诉标准,倒不如索性不入罪,而用其他更有效的惩戒措施替代。危险驾驶的刑罚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于没有具体操作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体现不明显,在逐一查阅案件中不难发现存在案情相同处理结果不同甚至相差甚很大的结果,也有情节重的处理结果比情节轻的处理结果反而轻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比如有一起发生在市区的主动查获案件,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另一起案件发生在镇区非主干道的主动查获案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人醉驾后,托人找关系等情况,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作不诉决定,法院具体量刑等是否有人情因素干扰难以察觉,另一方面也可能基于此原因,公检法对醉驾案件的把握也特别严格,不愿轻易“从轻”。

  3.惩罚和预防功能难以科学评估。我们在用宏观数据肯定醉驾入刑的效果的同时,也有另外几组数据值得参照。2016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公布的数据,2011年饮酒驾车15852人,醉驾1221人,2012年饮酒驾车19743人,醉驾2352人,2013年饮酒驾车25295人,醉驾3271人,2014年饮酒驾车25776人,醉驾3812人,2015年饮酒驾车21199人,醉驾5195人,可见饮酒后驾车的数量并非如一些人想象的那样,随着法律的严格而趋于逐年下降,反而饮酒后驾车的数量呈现抛物线,醉酒驾车更是呈上升趋势。其中一方面是因为交警执法力度加强了,另一方面也暴暴露出用“醉驾入刑”的刑罚效果来治理醉驾并不是最佳对策。主要原因:一是刑罚的及时性不够,短期自由刑威慑力有限,醉驾案件的量刑时间以1至2个月为主,期间绝大部分又是取保候审,案发到执行刑期间隔时间较长,行为人在此间的心理适应过程比较充足,痛点降低。二是刑罚的预防效果主要体现在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犯罪成为的成本和收益均建立在这一前提之下,绝大部分醉驾人员的心理还是侥幸,以博弈心理对抗法律法规,存在实际酒驾人数与被查人数比例、饮酒次数与被查次数比例低的情况,导致被查到也自认倒霉。另外立法者应该没有预料到因醉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会占如此高的比例,大量的人员因为醉酒被追求刑事责任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从这些人的身份情况看,大部分人处在社会较底层,而且外来人员占了很大比例,在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容易产生社会对立情绪,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刑罚后果对自身及家人的影响没有足够的理性预估,是否有负效应目前难有实证说明。

  三、进一步完善醉驾治理的建议

  热点案件和网络舆情在醉驾入刑中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社会公众更多关注的是一些典型个案的危害,立法者和司法者则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其中既要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应当有其他配套的综合举措。

  1.科学定罪量刑,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利用政法机关数据平台,对醉驾入刑以来办理案件情况开展大数据实证分析,科学进行立法完善,修正定罪标准,对量刑情节和刑期进一步细化,从立法技术层面降低入罪率。加强公检法的协作配合,对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定制特别流程,缩短办案时间,突出“短平快”,更加充分地发挥刑罚及时性的震慑作用。充分借鉴一些地方开展的智能辅助系统办案做法,对醉驾案件采用机器智能办理为主,人工为辅,最大可能减少案外因素,进一步体现司法公正。

  2.完善行政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必须正视醉驾入刑前长期存在但被忽视的行政执法不力问题。继续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完善查处机制,建议恢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对主动查获的酒精含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可以用行政拘留的手段代替拘役。可以借鉴对公职人员“禁酒”的相关做法规定,以其他规定和惩戒措施代替短期自由刑,比如将醉驾信息与个人信用挂钩,一些地方已经尝试这一做法,《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将酒驾、肇事逃逸等行为上失信名单。

  3.探索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我国刑法有前科报告制度,一些行业入职有政审要求,因醉驾被判刑的记录不仅会影响本人,也会影响其子女,如果有大量人员因醉驾终身背负犯罪记录,对社会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做法,根据犯罪情形探索醉驾案件犯罪记录封存。

  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