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江检刑诉〔2021〕1320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被告人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3日6时49分许,被告人信某某驾驶号牌为“苏F3****”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247.64%)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苏州湾大道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纬一路路口北侧路段时,车辆向右驶入硬路肩后,与姚某甲驾驶的悬挂“吴江083****”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毁、姚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信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信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被告人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苏城机动车检测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张弼程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