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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海振、孙天雄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2021-11-23 10:02: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海振、孙天雄等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的废水排至外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800号

  联系电话:0512-63413152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0日

  编辑:朱丹